关于重新划分机关分会组成单位暨补选
关分会委员的通知
机关各分会:
因全院人事制度改革,机关各分会会员岗位变动较大,分会委员会成员大多调整了工作单位。为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教职工民主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需对机关分会的组成单位进行新的划分并对各分会委员的缺额进行补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会设置
本着组成人数适度,单位属性接近,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调整后的机关分会及所属单位分别是:
机关一分会:学院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工会
机关二分会:学工部、团委、保卫处
机关三分会: 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科技处、评估办
机关四分会:国资处、基建处、学生就业处、招生办、校建办、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高教研究中心
机关五分会:图书馆
机关六分会:后勤服务产业集团
二.分会委员任职条件
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会员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一般由三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名,组织、宣传、文体、福利、女工工作、民主管理等委员二名;会员人数30人以下一般由2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三.基层分会委员任职条件
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政治表现好。
2.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3.作风民主,能密切联系同事,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4.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5.能及时维护和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6.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四.选举办法
各分会在各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召开教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应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的过半数时,方为当选。委员选出后由所属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分会委员会议,选出分会主席,确定委员分工并报院工会委员会审批。
五.时间要求
选举工作于11月10日前结束,各分会务必于2008年11月10日前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
安康学院工会委员会
20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