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二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加强二级单位管理,促进二级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有独立工会组织建制的院系和部门。其他跨部门建立工会组织的,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二级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财务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本单位贯彻执行学校重大决定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以及本单位制定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通过本单位奖酬金分配方案、可支配资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职权,团结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力的该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按35%-40%比例选举教职工代表。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其名额分配到所在教研室(科)参加选举。
在选举出的代表中,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应不少于80%;非教学单位的普通职工代表应不少于60%;女职工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本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相关领导、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代表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召开的,应向代表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可以提前或者临时召开大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必须经应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相关表决结果需报校教代会备案。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并与行政领导协商,经同级组织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就召开的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十五条 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由二级单位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二级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十六条 各工会分会为二级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征集和整理提案,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教代会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学习有关的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和协调矛盾;积极推进院系、部门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二届二次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