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19〕69号
中共安康学院委员会
关于成立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7号),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社厅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20号),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申诉案件办理程序,经2019年4月30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原安康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规定成立,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隶属于安康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审计处处长任副主任,教职工代表及法律顾问为成员。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各代表团推荐产生。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第六条所规定的职责。
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工会专职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是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并依法依规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职责。
二、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与学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换届产生。
第三届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为:
主 任:胡波
副主任:王斌 谢军 郑树青
成 员:张万峰(第一代表团教职工代表)
陈平(第二代表团教职工代表)
李佺宁(第二代表团教职工代表)
龚晓松(第三代表团教职工代表)
周龙田(第四代表团教职工代表)
杨红(第五代表团教职工代表)
张刚(学校聘任法律顾问)
三、教职工提出申诉的范围
教职工对学校涉及本人出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
四、教职工申诉案件的办理
对于学校教职工申诉的管辖、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等,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自学校发文成立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之日起,原《安康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2.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办理相关表格
中共安康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