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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3-11-20 09:41     (点击: )

                      关于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高校、直属学校(单位):
    近年来,广大女教职员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在“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人民满意的学校、做人民满意的教师”活动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女教职员工在教育领域中的积极性,根据《宁波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现已更名“巾帼文明岗”),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将进一步扎实地推进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广大女教师为主体,积极开展岗位建功活动,奋发进取、敬业爱岗,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创建对象
以女教师、女职工为主体的基层组织、单位或学校,如:学科教研组(室)、图书馆、学校等为单位均可开展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
    三、基本条件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创建单位成员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并且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推荐,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60%以上且主要负责人为女性。
    2.创建单位成员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勤于教育教学研究,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奋进,充满活力;乐于奉献、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上成绩突出。
    3.领导重视,把创建工作与本单位的整体工作紧密结合,统一计划、统一部置、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富有实效。
    4.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促进学校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在学校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发挥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5.示范岗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申报和认定
    1.“巾帼文明岗”的申报工作,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学校(单位)推荐、群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
    2.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的,由创建单位填写《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申报表》(附件一)和《宁波市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考核细则》(附件二),由宁波市教育局会同宁波市“巾帼建功”协调小组予以考核、认定。申报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由宁波市“巾帼建功”协调小组向省“巾帼建功”协调小组提出申报,省“巾帼建功”协调小组负责考核、认定。
    3.各学校(单位)妇委会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育工作,严把质量关,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确保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五、管理和奖励
    1.“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挂与争创“巾帼文明岗”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命名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对市级以上的“巾帼文明岗”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重新认定,对已经不再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摘牌。
    3.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成员,各学校(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要及时利用学校(单位)的各种媒体,宣传推广“巾帼文明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让创建工作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文明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广大女性教育工作者立足岗位成才、岗位奉献,展示巾帼风采的一个重要途径,更是创建文明学校、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各院校要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积极探索新的创建路子,丰富创建内涵,进一步激发广大女教师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素质,树立教育系统的巾帼形象。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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